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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明起下调

发改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明起下调

2012-06-08 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9.11,-0.02,-0.22%)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30元和51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20元和75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720元和79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6月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特别是“三夏”期间柴油的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850 83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8020  751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8060 755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770 54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10460 9830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520 8780
天津市 9075   8265
河北省 9075   8265
山西省 9145   8320
辽宁省 9075   8265
吉林省 9075   8265
黑龙江省 9075   8265
上海市   9500 8750
江苏省 9130   8305
浙江省 9130   8320
安徽省 9125   8315
山东省 9085   8275
福建省 9150   8330
湖北省 9100   8290
湖南省 9140   8350
河南省 9095   8285
海南省 9220   8400
重庆市 9290   8475
广东省 9155 9385 8335
广西自治区 9220   8400
宁夏自治区 9080   8265
甘肃省 9060   8285
新疆自治区 8855   81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090   8280
南昌市 9095   8285
成都市 9295   9500
贵阳市 9255   8425
昆明市 9285   8455
西安市 9060   8275
西宁市 9040   831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 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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